《保证书》的骑封手印责任问题?2004-3-6
问:尊敬的贵所律师:
  您们好!近期我所在的公司因资金紧缺,向佛山一家银行申请贷款。公司已经向贷款银行办理了以不动产厂房作了抵押。后应银行要求,须公司三位股东与贷款银行签订股东个人就本次贷款《保证书》,公司三位股东已完全同意并在《保证书》结尾署名处签上了各自的姓名并在姓名上加按了个人手印。在公司具体经办人财务经理把股东已签好的《保证书》交付银行时,该贷款银行说股东所签订的《保证书》还差骑封手印并须在《保证书》中补上股东各自的骑封手印。但此时公司三位股东已出差外地,不能回公司加按骑封手印。后来受公司委托经办此次贷款手续的财务经理找了我本人,在本应由公司三位股东加按骑封手印,但财务经理却授意我代替三位股东加按了我本人的骑封手印。
鉴于以上情况,我担心日后公司因各种原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会因此而诉讼法院申请执行由公司偿付贷款。但我已在股东个人与银行所签订的《保证书》中加按了我本人的骑封手印,现请问我是否会同贷款银行引起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附:在股东与银行所签订的贷款《保证书》中无我个人的姓名,我也没在《保证书》结尾署名处签上我个人的姓名和按手印,仅是三位股东各自在《保证书》结尾署名处签上了他们本人的姓名和加按了手印,只差在《保证书》的右侧中间边缘处加按一个骑封手印。《保证书》的形式大致是一格式合同,贷款银行已事先写好了三位股东的姓名和现住家庭地址及要求各自股东就此次贷款保证到时偿还清。所谓的骑封手印就是在相当于A4一样大的《保证书》的右侧中间边缘每页纸上层叠着加上手印。我也就此事咨询过别人,他说骑封手印只证明《保证书》每页纸的内容连续、完整性,起着防止修改里面相关内容的作用,无其他任何用途。若是万一公司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而发生经济纠纷也不会涉及到我的责任。请问是不是象别人所说的这样,一点也不会涉及到我的责任?为了消除此事对我的影响,我除了要求公司要回已交给银行的《保证书》,三位股东重新同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外,还有其他补求措施吗?比如可否要求公司出具一份声明书,以法律形式说明我与此次贷款无任可关系,更无须承担任何经济责任?急切期盼着贵所律师给我答复!
律师回复
王先生,你好!
你咨询我所的关于《保证书》的骑封手印责任问题现答复如下:
该《保证书》的成立是以股东的签名为生效要件,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名之时成立,骑封手印并非合同成立的要件,故你不用承担合同责任。

未拿结婚证房屋产权问题? 2004-05-07
您好:
我叫阿群,有些问题不是太了解,希望能帮我解答此问题,谢谢!!!
我和我老公未拿结婚证时,而他已经买了一间房屋且是写他的名字,或许我们过了一段时间发觉某些原因不合而离婚,到时那间房子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我听别人说,大家相处八年会成为共同财产,是真的吗?
律师回复
何燕群,你好!
来信已收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第六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此条规定,也就是说,2001年4月28日之后,不管结婚时间多长,一方婚前的财产都不能转为共同财产,除非双方进行约定。

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强制性拆迁 2004-04-26

我叫李依霖,男,70岁,福州市人,家住福州市台江区达江路沧州南路1号。现临时联系电话:0591-3598595
今天,向您反映投诉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实施拆迁工作中,无视中央、国务院、建设部各项政策规定,粗暴、野蛮拆迁我房屋一事,希望能引起您的高度重视,为我提供法律帮助,以期通过法律途径对此事尽快予以处理。
身为福州人,我家祖祖辈辈居住在位于福州市台江区达江路沧州南路1号的房屋,该房屋1989年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统一旧城改造时,由我个人向亲戚朋友借款出资改建,十余年来,我全家人靠一楼的店面出租、收取月租金3000元做生活费和住房赖以生存。就在我建房时欠下的债务刚刚还清不久,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又来第二次所谓的旧城改造,将土地使用权也转让出去。
2003年10月,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达江路一带房屋进行拆迁,由达道桥头至天华剧院为止(1989年我店面房屋由台江区政府旧城改造时也是这一路段)。该公司对拆迁户宣称,凡涉及拆迁的店面房屋,将按照每平方米1.1万元的标准,给予被拆迁户一次性补偿,被拆迁户虽然对此有情绪,但考虑到是政府需要将城市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外商,我们仍忍痛割爱,宁可牺牲自己的部分经济利益,也积极配合拆迁,不久便将商品货物撤出了店面。
2003年11月1日,台江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没有与我(被拆迁户)达成任何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未就拆迁经过裁决的情况下,竟强制性野蛮拆迁,他们派人冲进被拆迁房屋,砸毁店门,拆除全部电源。并安排几名人员把守店门,随时准备对前来干预的被拆迁户使用暴力。
11月3日,我发现不仅自己家店面房屋的铝合金门被拆走,一、二、三楼房的楼板均被打破。
更令人不解的是,到了房屋被损毁、被拆的乱七八糟的时候,台江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又突然将店面房屋的拆迁补偿价格由原来宣传和承诺的1.1万元/㎡压低到4000元/㎡。
被拆迁户惊呆了!
同样的路段,同样的被拆迁,与我店面相临的房屋得到补偿费每平方米1.1万元,而我本人的店面却补偿每平方米4000元。
由于我已近花甲之年,长期患脑心血管疾病,眼见得祖辈居住的房屋遭此劫难,精神上受到沉重打击,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现为这件事日夜忧虑,寝食难安。
2003年9月19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三条《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改进工作方法》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严格依法规范拆迁行为。对于依据规划、依据法定程序审批的建设项目,被拆迁人如有不同意见,要认真耐心做好说服工作,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依法裁决后才能实施强制拆迁。 而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文件,在未与拆迁户达成任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依法裁决、未对被拆迁户进行任何拆迁过渡安置的情况下,采取野蛮手段,强制性拆迁,如此做法导致我两位老人无家可归,走投无路, 四处奔走呼号。
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们只好向您反映此事。在此,请您主持正义,提供法律帮助,敦促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公司尽快给被拆迁户一个合理的说法,还我花甲老人一个公道。本人将万分感谢!

律师回复:
信已经收悉。首先,对您老的遭遇表示同情,但是,您要相信法律,坚信法律会为你讨回公道。
依来信而知的事实:2003年10月,房地产公司对你处营业用房实施了强制拆迁,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而致财产遭受了损失。

  本律师查询了大量的法律法规。福州市城市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实施拆迁应当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人无拆迁资格证书的,必须委托有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但因建设需要自行拆迁自有产权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除外。
  拆迁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工作证件,方可从事拆迁工作。对未持有拆迁工作证件的人员,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与之商议拆迁安置有关事宜。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此条明确了拆迁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只有取得了此资格证书的单位才能实施房屋拆迁行为。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拆迁非住宅用房,除专项市政建设以及国家特殊建设外,按原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依照下列规定,实行就地或就近安置:
  (二)拆迁商业、服务业营业性用房和拥有产权的私有营业性用房,一般应予就地、就近安置;无法就地、就近安置的,需经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合理布局、方便营业的原则异地安置。
  第十三条 拆迁人在实施拆迁以前,必须根据房屋拆迁公告,将拆迁安置有关事宜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做好拆迁区域内房屋的丈量评估、调查登记工作。
  第四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因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发生纠纷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拆迁人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协商货币补偿金额的依据。
  房屋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房屋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所调换房屋的产权证。

上述条款已经明确,房屋拆迁首先要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则由拆迁人申请由主管部门进行裁决,对裁决不服,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且上述条款也明确了不能达成协议时拆迁费的认定方式及补偿方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登记房屋用途以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调查确认。
  上述条款已明确房屋的属性,也就是住房及店面的认定问题:以所有权证上登记的用途为准,如未登记用途的,则由房管局依职权确定或由所有人申请,由房管部门调查后再进行确认。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吊销有关拆迁证件,没收非法所得,并可按拆迁安置补偿总费用的1%~5%处以罚款:
  (四)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此条规定了拆迁人的法律责任。

是否可争取到 补偿费吗? 2004-08-08
问:我想向您们咨询一下,我有个妹妹,结婚差不多十年了,还没有小孩.一开始是妹夫有问题,最近不知为什么,我妹妹好像也有问题.现在妹夫提出离婚,请问像这样的情况,我妹妹可争取到补偿费吗?

律师回复:
  如你所述,阁下妹妹及妹夫均有问题,不知所指是何问题?如系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或双方性格不合而导致感情破碎,则不存在谁补偿谁的问题,因为婚姻不是一个人的婚姻,是双方基于共同的生活目的才在一起共同生活,如感情破裂,性格不合,则婚姻已无实际意义。
  
您所说的可能是你的妹妹或妹夫有第三者的问题,新的《婚姻法》就一方有第三者规定了过错责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一方如有第三者而导致离婚,应当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赔偿另一方的损害。但是,“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在现实当中,往往因为无过错方没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有过错而导致赔偿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就你妹妹及妹夫而言,一方如有足够证据能证明谁有第三者,则应当赔偿另一方的损害。反之,没有证据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其他情形不存在谁赔偿谁或谁补偿谁的问题。当然,如不通过诉讼离婚而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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