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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君入瓮的虚假售楼广告 案情介绍: 王先生在去年春节期间收到某市发展商雇人派发的商品房广告宣传纸,引起了王先生购房的念头。择日,王先生夫妇前往该发展商售楼现场,看过商品房小区模型及平面分布图后,夫妇俩决定在广告显示有小区花园旁边的一栋楼订购一套东南座向的商品房住宅。六个月后,发展商通知王先生收楼。王先生到达现场验楼时发现,原来广告纸上显示的小区花园不见了,被取而代之的是一栋商楼。王先生立即向发展商提出质问,发展商解释市规划局没有批准改建小区花园,并声称与王先生签订的购房合同没有规定要建小区花园。王先生在多次要求发展商赔偿损失未果的情况下,聘请律师入禀法院,将发展商推向被告席。 案经法院开庭审理,认定发展商与王先生签订的购房合同虽然没有约定建小区花园,但其在签订合同前的广告行为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了民事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61条规定,发展商与王先生之间发生的商品房购销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该购房合同依法应予解除。由于原告没有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财产的诉请,且在诉讼期间已装修入住争议的房屋,解除合同返还财产已无必要。原告要求被告对其虚假售楼广告的不实许诺承担过错责任并支付违约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45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2600.00元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后,发展商以违约赔偿金偏高、以致实际售给原告商品房的房价低于开发成本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在终审判决书作出了这样的叙述:本院认为,上诉人(发展商)在弁取商业利益的动机之下对公众作出虚假的售楼广告,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也有悖于社会公德,上诉人的民事欺诈行为已造成了被上诉人订购商品房的环境价值及使用价值贬值,被上诉人已遭受了实际的损害;违约赔偿责任不仅为了保护受害人的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对违约方的惩罚,一审判决的违约赔偿金实际产生了上诉人无利可图的后果充分体现违约责任的惩罚性,完全符合立法精神,一审在实体处理方面并无不妥。终审判决如下: 维持原判。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5200.00元由上诉人承担。 目 录|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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