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协议
       --不因房屋是否进行变更登记而影响其有效性

案情介绍:

  1993年9月招某从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购买商品房一间。购买后,一直由王某租用。该房占用的土地,系划拨取得。1997年12月11日,在征求王某同意后,招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此房卖给陈某,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招某负担;税金及过户费,由陈某负担;公证费双方各负担一半;原租赁协议继续有效;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并办理了买卖协议的公证手续。同日,被告陈某付清了购房款,招某当天将房屋交给了陈某。陈某以出租人身份,继续出租该房至今。但招某在与陈某达成协议时,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事后,招某取得了该房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因双方联系不上,导致该房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能按约定办理。1999年3月2日,陈某单方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因招某阻止,未能办成。现招某以陈某违约致使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该房占用土地是划拨土地,依法不能转让,且房屋产权仍未变更为由,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律师点评:李建雄律师

  首先,行为人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该房屋占用的土地虽然是划拨取得,但经佛山市土地管理部门证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允许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转让该土地上的房产。招某与陈某签订协议转让房屋,签订协议时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为买卖法律允许买卖的私有财产,因此双方所签协议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未取得对方同意,都不能擅自解除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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