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代管背后的"黑洞"

案情介绍:

  张某与王某是邻居,张某在海外定居。解放前,张某出资委托王某在佛山市某街道建房一处,以便日后返乡之用。房屋建成后,张某又口头委托王某代管。张某与王某之间保持着书信来往.王某在代管期间,从1965年起以月租金15元将此房出租给佛山市某局一经营部使用。同年,此房的屋顶、门窗等被风刮坏,经营部要求王某维修,或者由经营部自修后在房租中扣除维修费用。王某因无钱维修,提出将此房卖给经营部,经营部明知此房产权非王某所有。1967年10月30日,王某自愿与经营部订立买卖房屋契约,以1000元价款将此房卖给经营部。经营部在买房前仅报告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未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营部买房后,将房屋进行了整修,并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新建房屋3间。1969年经营部被撤销,将此房移交给佛山市某供销社使用至今。上述事实张某毫不知晓。1989年,张某才得知此房被代管人王某出卖,即向佛山市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落实政策,要求返还房屋。后经有关部门查处,函复张某不予返还。张某遂以王某为被告,佛山市某供销社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房屋。

律师点评:主任律师:韩晓东 律师助理: 张子瑜

  解放前购置的房屋,在解放后,由于历史原因,遗留下许多问题,从而在一些大中城市产生诸多房屋产权纠纷,其中大部分案件是因当事人在落实政策的过程中未落实或对落实房屋有异议而产生的。但此案不同,是因侵害房屋所有权而引起的纠纷。分析此案,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首先,应当解决的是此案适用何时的法律和政策的问题。具体说是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和政策还是适用当今的法律和政策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6条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本案中,王某与经营部是在1967年10月31日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的,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和政策。解决了此问题,就为处理本案提供了正确的法律依据。其次,代管人王某与经营部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本案关键之所在。本案系争房屋是张某出资修建的个人合法财产,任何人未经所有权人许可,均不得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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