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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有"遭遇不可抗力,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楼"的表述,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指:地震、水灾、台风等自然灾害及战争,但开发商为了逃避逾期交房的责任,往往把应当预计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政府行为,上级行为,甚至把对市场原材料价格上升,项目设计下周修改方案等导致延期的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开发商在合同中有没有对"不可抗力"作特别界定。另在签订合同时应对除遭遇不可抗力外可据实予以延期的条款特别留心,应尽量避免让开发商加入除"不可抗力"外的免责条款,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3、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应经综合验收合格,开发商才能将房屋及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综合验收主要由城建、园林绿化、消防、规划、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政府部门对住宅小区的报建规划、设计,住宅,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施工场地的场清地平等进行验收。对于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及投入使用。对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商品房交接验收时,买受人应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关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及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的,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出现此种情形时,买受人应注意收集保全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证据。 目 录|上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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