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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讨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 案情简介 2001年6月,李XX与佛山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XX应在同年6月付清房款36万元,房地产公司应当在2002年5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及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李XX使用。另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及交接方式。交房期限过后,李XX多次到房地产公司查询具体交楼时间,但均被告知由于工程延误,具体时间待完工验收后再通知。2002年10月,房地产公司经办人员电话通知李XX可以办理交楼,李XX前往办理交楼手续并要求房地产公司解释逾期交楼的原因,该房地产公司认为由于遇到不可抗力及政府规划和修改,导致延期交楼,不存在逾期的情形。李XX于是提出如果可减免3000元电梯维护基金,将不再深究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楼的责任,但遭到房地产公司拒绝。由于双方在逾期交楼问题上的分歧,李XX拒绝收楼。由于李XX原租赁房屋到期,其必须收楼入住2002年11月中旬,李XX在律师的指导下办理了交楼手续同时亦取得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的书面证据。 2002年12月初,李XX以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楼为由向佛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请求裁定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万元。房地产公司在收到仲载申请书及证据副本后,即提出和解意愿。2003年1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房地产公司同意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李XX向仲裁委申请撤诉。 律师点评:沈庆佳律师 1、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中,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形较为常见,作为购房者应充分利用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条款进行索赔。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交楼不超过90天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天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十的违约金。李XX正是基于上述约定,在取证充分的情况下成功索赔。 目 录|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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