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开发商协助办证逾期亦属违法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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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佛山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区内XX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梁XX交付房地产权证并承担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梁XX经济损失。
  事发经过:二000年二月,佛山市XX区XX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梁XX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梁XX签订合同当日支付90%购房款,XX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应于收到该首期购房款的当日将所售现楼交付梁XX使用,余下10%购房款待开发商协助办妥所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时一次性支付完毕。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还约定,开发商应于当年六月前为梁XX办妥房地产权证,否则,梁XX有权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购房人梁XX依约向开发商支付了90%的首期购房款,开发商也依约将房屋交付给梁XX使用。至二00二年七月初,梁XX前往开发商售楼部要求领取房地产权证时,该开发商售楼人员告诉梁XX有关证件仍在办理中,要迟些日子才能办妥。随后,梁XX几乎是每隔一个月就前往开发商售楼部催办房地产权证。起初几次,开发商售楼人员还有耐心解释一下,时间长了态度难免会不耐烦,双方自然就产生了不愉快的口角冲突。当梁XX对售楼人员声称要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时,售楼人员甚至不屑一顾地说:你要告就告好了,迟办证一年半载的事多的是,看你能告出个什么样子来!
  梁XX一怒之下,于二00二年九月委托律师代理向佛山市XX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开发商履行协助办证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主任律师韩晓东

  根据上述案情介绍,本律师认为开发商逾期办证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属违约行为;而且还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以,XX区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是正确的,理由和依据如下:
  1、商品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办证的期限,这种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开发商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是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梁XX起诉开发商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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