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确实比预测减少了82.79平方米,且房地局的测绘报告已于1997年1月即出具,该房地产公司应该知道面积变化的情况并及时通知刘某,但尚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地产公司存在故意隐瞒的欺诈行为,其只应承担因疏忽大意的过错而应承担的责任。实践当中,预售房屋的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有误差是正常的,双方交易的对象是房屋,面积是确定所购房屋大小的一个量,却不是一个绝对不可以变更的标准(当然这种变更应在一定的幅度范围内),故刘某用暂测的量来限定所交易的标的物的理由难以成立,关键要看标的物的面积变化是否在合理范围之内,是否因此增加了购房者的合同负担或减少了其合同利益。刘某所购房屋面积减少是由于不同的计算方法造成的,房屋实测建筑面积数额减少这一事实从客观上来讲并未增加刘某的负担,亦未减少刘某的利益,故刘某如以房屋建筑面积减少、影响房屋正常使用、以致交易目的不能实现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尚不能成立。但该房地产公司应根据实测建筑面积与刘某按实结算房款,并将多收的房款及利息返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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