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声明书的内容违反广东省物价局相关文件的规定,应属无效。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在1997年颁布的《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及1999年颁布的《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等文件的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已包含供水、供电一户一表,公共防盗门,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增容费,电话线预埋等与商品房相关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在声明书中列明上述费用不包含在房价中并要购房者另行支付,声明书的内容显然为行政规定所禁止,而购房者作为普通消费者对声明书中内容是否合法是不清楚的,而作为房地产公司是在得悉物价局已发文明令禁止的情况下要求业主签订声明书,因此其应对声明书的无效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购房者在购房时应慎防房地产公司通过价格分离的手法变相价外收费。房地产公司在与购房者正式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前,往往要求购房者先签订认购协议,其在协议中约定总购房款,在正式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再要求购房者交回认购协议,然后将购房款分别以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形式将总购房款分成购房款及综合费两部份,以此逃避税收。当出现纠纷后再开具综合费发票并称只是价格分离不存在价外收费的情形,遇上这种情形,购房者往往都会败诉,因此在购房时应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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