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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费还该不该收 案情简介: 2000年初,佛山市南海某房地产公司预售某住宅小区商品房,该房地产公司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同时还要求购房者签订一份声明书,声明书约定购房者已被提醒告知购房合同中价款不含水电基础设施增容费、市政配套、室外水电设施线路安装费等6项费用。据此,该房地产公司以水电增容费等名义在购房款价外向购房者加收综合费合计21,800元。2002年3月,当部份购房者得知房地产公司价外收费的行为应属不当后,曾联名到政府相关部门投诉。该房地产公司得悉后,通过各种关系要求购房者签订谅解书,确认已明白综合费是房价的组成部份,并承诺不再投诉。部份业主对谅解书的内容并未深究就草率签名。签名后,该房地产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谅解为由,不同意购房者协商退款的要求。 2002年10月,购房者以房地产公司价外收费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退回综合费款。房地产公司在庭审中辨称:按南海市房地产市场的交易习惯,在2000年7月1日前是允许开发商收取综合费的,另声明书及谅解书都证明了购房者事前是清楚知道综合费属于应计入楼价而实际上未计入楼价,是楼价的组成部份。 2003年1月,在法院调解下,房地产公司与购房者达成和解协议:房地产公司同意退回大部份综合费并承担业主应付的律师费及诉讼费,业主向法院申请撤诉。 律师点评:沈庆佳副主任律师 1、在购房价款外加收综合费的行为无效。《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预售的商品房价格和代收税费经预售人和预购人在合同中约定和载明后,除国家和省开征的税费外,预售人不得向预购人收取其他款项"。《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第九条明确,经营者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外以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等名义加收任何费用。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法律关系中,开发商理应在商品房销售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购房者提供商品房交付使用所必须配套的相关基础设施且不得另行收费。本案中,虽然购房者已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水电增容费等综合费21,800元,但这是房地产公司在明知不能在购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将本应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的水电增容等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在价外再收取,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严重损害国家及购房者的利益,其行为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将价外收取的综合费返回给业主。 目 录|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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