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第三个阶段是两证既分又合的阶段。从一九九九年开始到目前为止,佛山市房产、国土两个管理部门对发放《房地产权证》的问题有了统一的认识,已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协调两部门的办证程序。无论是开发商或购房者需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均要向房产管理部门的办证机关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证机关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记载将有关房产的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准确地记入《房地产权证》土地情况一栏中。由于房产、国土两部门的协调行政,在此期间领取的《房地产权证》一般不会发生郭某的情形。 以上三个阶段是本律师根据佛山市历年来发生的案例总结分类的,是佛山市存在的客观现象,并非法定的阶段。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预售商品房之前按土地出让合同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由此可知,郭某享有要求开发商补交20多万出让金,避免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诉讼权利。如果开发商不接受郭某的合法要求,郭某可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本律师有必要告诉凡在第二阶段领取了《房地产权证》的购房者,应尽早查验该证中"土地情况"一栏是否有土地使用年限和用途的记录。如果该栏目是空白的话,就可能存在郭某所发生的开发商未办理国土使用权登记或未缴纳出让金的情况,应及时与开发商交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目 录|上一页 |
||||
|
|
||||
|
|
||||
|
|
||||
|
|
||||
佛山市律师协会 佛山市司法局 佛山市普法网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