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关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问题。合同解除权应以适当的方式行使。《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方式主要为书面或口头或数据电文等形式。2002年4月1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前述规定,合同解除不仅要通知对方而且要以将来一旦产生诉争能得以证明的方式通知。由此可见,口头通知虽简便,但解除合同期限一旦届满,对方拒不承认曾收到口头通知,解除权人将因举证不能而丧失合同解除权。换言之,检验合同解除权是否以有效方式行使主要看有无证据证明解约通知已送达对方当事人。此案中,刘某向房地产开发公司送达书面的《解约通知书》,足以证明待证事实。综上所述,刘某享有合同约定解除权,并以适当的方式行使了解除权,但是,行使解除权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否则,视为放弃了此权利,刘某没有在约定的30日内行使此权利,该权利就已经消灭,故刘某将在此案中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目 录
上一页
 
《保证书》的骑封手印责任问题?
未拿结婚证房屋产权问题?
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强制性拆迁

是否可争取到补偿费?
网上咨询
 

  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办理的南海富士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诉南海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被佛山中院评为十大民商事案件


 


   
   佛山市律师协会

    佛山市司法局

    佛山市普法网


网站地图 | 律师信箱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