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公房火中毁损,赔与不赔?


案情介

  
1999年10月1日,刘某将自己已购的公有房屋及屋内财产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房屋的保险金额为40万元,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单中载明:“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刘某对现在的居住条件不是很满意,一直想重新购置房屋。2000年4月刘某重新购置了壹套三居室新房。此后,刘某得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的政策,即向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作出了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经朋友介绍,刘某将原来的已购公有住房卖给了张某,同年5月5日,张某付清全部房款并入住,双方商定5月12日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不料,5月10日,因张某家的小孩玩火而引发火灾,致使房屋遭受严重损失。事发后,张某找到刘某,于是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律师点评:张子瑜律师助理

  正确处理本案,本人认为首先应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刘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否有权索赔?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刘某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张某?众所周知,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须以房屋买卖进行登记为前提条件。《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强调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标的物的利益必须为法律所承认才能成为保险利益。房屋买卖是一种特定物的交易,它除了要求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要求具备特定的法律形式。建设部1999年4月19日颁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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