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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已注销,不能交房谁担责 一、 案情简介 1993年2月29日,陈X与珠海市鑫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和XX房产公司驻珠海办事处(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书》,约定陈X购买商品房一套,1993年5月19日陈X付清房款,同年10月,鑫源公司和房产公司交付商品房。陈X按约付清房款,但鑫源公司和房产公司未按约交房。1994年8月24日,房产公司书面改函陈X,称陈X所购商品房,因故不能如期交付,因推迟交房所致损失,愿给予补偿。此后,双方未行协商事宜,上述两公司至今未将房屋交于陈X。 鑫源公司原称为珠海市两部大保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大保公司"),2000年6月7日经核准变更为现名。房产公司主管部门为中国建行银行X分行(以下简称"X分行")。1992年7月6日,大保公司与房产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合作开发"XX商业城",由房产公司负责房屋销售。1993年11月18日,上述两公司又签订协议,约定由大保公司于1994年10月底前将房产公司在"XX商业城"的投资本息还清,1994年10月7日大保公司做出还款承诺,但上述协议未征得陈X同意,亦无通知陈X。1999年10月27日,房产公司经省建行批准,将资产出售给了潘某,并以此为由注销登记,XX分红也书面同意注销。房产公司将出售所得资产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利息,不包括"XX商业城"项目的债权、债务。房产公司注销后,XX分行才同意成立清算小组,至今仍在清算,但未清理任何债权债务,亦未发出债权人通告。为此,陈X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收购房款。 二、 代理过程 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X委托,并指派韩晓东、沈庆佳两位律师承办此案。因此案时间跨度大,且当事人又不在同一地域,给取证带来了困难。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克服困难,北上调查取证,掌握了充实的证据材料,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为胜诉作好准备,陈X先以鑫源公司及XX分行作为被告,后经调查核实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房产公司未经清算即予以注销,应依法追加房产公司作为被告,以便于本案的诉讼。经过二次庭审,在大量的证据支持下,事实基本清楚,就此,两位律师发表了如下的代理意见书1、《购房合同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2、鑫源公司及房产公违约后未积极履行以蒙骗、拖延方式应付陈X,致陈X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两公司应共担陈X损失之责。3、XX分红系房产公司投资人及主管部门,明知房产公司注销行为违法,但不制止,及弄虚作假,恶意处置资产并支持其违法办理注销登记,已侵犯了陈X的债权,应承担连责任。4、鑫源公司及房产公司书面改函陈X称不能交房,未明确交房具体日期,亦未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而是采取蒙骗、拖延方式,也就是说,陈X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尚未受到侵害,故诉讼时效尚未清算。以上代理意见,得到了法庭的充分认可,为法院作出正确的判决提供了依据。 目 录|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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